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通过 凭证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议》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用地组织统计事情,包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施展统计在相识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的主要作用,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生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组织实验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使命是对经济社会生长情形举行统计视察、统计剖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验统计监视。
第三条
国家建设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验统一直导、分级认真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统计事情的组织向导,为统计事情提供须要的包管。
第五条
国家增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系统,一直刷新统计视察要领,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妄想地增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置惩罚、传输、共享、存储手艺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职员遵照本规则定自力行使统计视察、统计报告、统计监视的职权,不受侵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以及各单位的认真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职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职员及其他机构、职员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推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职员攻击抨击。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我私家等统计视察工具,必需遵照本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地提供统计视察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事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视。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揭发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有功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职员对在统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使用虚伪统计资料骗取声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
第二章 统计视察管理
第一条
统计视察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视察项目、部分统计视察项目和地方统计视察项目。
国家统计视察项目是指天下性基本情形的统计视察项目。部分统计视察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分的专业性统计视察项目。地方统计视察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地方性统计视察项目。
国家统计视察项目、部分统计视察项目、地方统计视察项目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二条
国家统计视察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分派合制订,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视察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分统计视察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统计视察工具属于本部分统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视察工具凌驾本部分统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视察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划分制订或者配合制订。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订或者和有关部分派合制订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订或者和有关部分派合制订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制订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三条
统计视察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视察项目的须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举行审查,对切正当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议,并宣布;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制订统计视察项目,应当同时制订该项目的统计视察制度,并遵照本法第十二条的划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视察制度应当对视察目的、视察内容、视察要领、视察工具、视察组织方法、视察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宣布等作出划定。
统计视察应当凭证统计视察制度组织实验。变换统计视察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统计视察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订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用限期等标记。
对未标明前款划定的标记或者凌驾有用限期的统计视察表,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阻止有关统计视察活动。
第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视察为主体,综合运用周全视察、重点视察等要领,并充分使用行政纪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直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派合实验。
第七条
国家制订统一的统计标准,包管统计视察接纳的指标涵义、盘算要领、分类目录、视察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分派合制订。
国务院有关部分可以制订增补性的部分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分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凭证统计使命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视察工具中推广使用盘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情所需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配合肩负,列入响应年度的财务预算,准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宣布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建设统计资料的生涯、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视察工具,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建设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职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认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纪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凭证统计视察制度的划定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验统计视察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按期宣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分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宣布。
第六条 统计视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视察工具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统计视察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实时果真,供社会公众盘问。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职员
计5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向导和协调天下的统计事情。
国家统计局凭证事情需要设立的派出视察机构,肩负国家统计局安排的统计视察等使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自力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事情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职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事情,实验统计视察。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证统计使命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职员,并指定统计认真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分职责规模内的统计事情,实验统计视察,在统计营业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职员应当依法推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改动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
统计职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品德,对其认真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视察工具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认真。
第三十条 统计职员举行统计视察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职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形、资料并纠正不真实、禁绝确的资料。
统计职员举行统计视察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揭晓的事情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视察工具有权拒绝视察。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验统计专业手艺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职员的专业素质,包管统计步队的稳固性。
统计职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事情相顺应的专业知识和营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统计职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
第五章 监视检查
计5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分执行本法的情形,实验监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天下统计事情的监视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可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视察机构组织实验的统计视察活动中爆发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验该项统计视察的视察机构认真查处。
执法、行政规则对有关部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起劲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质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视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一)发出统计检查盘问书,向检查工具盘问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工具提供有关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实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职员;
(四)进入检查工具的营业场合和统计数据处置惩罚信息系统举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认真人批准,挂号生涯检查工具的有关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实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形和资料举行纪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行监视检查时,监视检查职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反应情形,提供相关证实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实和资料。
第六章 执法责任
计11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单位的认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转达: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伪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职员或者其他机构、职员伪造、改动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推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职员攻击抨击的;
(四)对外地方、本部分、本单位爆发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在组织实验统计视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转达;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实验统计视察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变换统计视察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改动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视察工具或者其他机构、职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凭证统计视察制度的划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职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宣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视察工具的商业神秘、小我私家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视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视察工具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划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职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职员泄露国家神秘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视察工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忠言,可以予以转达;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属于国家事情职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准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统计检查盘问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视察、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改动、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视察表及其他相关证实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忠言,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视察工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忠言。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忠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以为对有关国家事情职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事情职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决议,并将效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视察工具的小我私家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视察,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品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使用虚伪统计资料骗取声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的,除对其编造虚伪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伪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议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作废其声誉称呼,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作废提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视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视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视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计3条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视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视察活动的管理步伐,由国务院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小我私家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统计视察活动的,应当凭证国务院的划定报请审批。
使用统计视察危害国家清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举行诓骗活动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